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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2-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到山区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振兴山区经济,促进山区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分为项目奖和个人突出贡献奖。项目奖包括开发应用类、推广转化类和创新体系建设类;个人突出贡献奖包括企业家类、基层创业带头人类和科技开发人员类等。

第三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项目奖授予在本省山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研究山区发展战略、政策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为推动山区发展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第六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个人突出贡献奖授予长期在我省山区从事经济技术开发工作,对山区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七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设立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山区创业奖评审工作。

第九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由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励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熟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工作的专家、学者及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单位和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二条  已获得或同年已申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省部级奖励的项目,已获得或同年已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及已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等省部级同类奖励的个人,不得再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

凡当年申报山区创业奖项目的主研人不能申报个人贡献奖。

第十三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对候审项目、候选人进行评议,并评出奖励项目、奖励等级及奖励个人。

第十四条  经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奖项,通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予以授奖。

第十五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项目奖设一、二、三等奖;个人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终身只授予一次,每年每类不超过3人。

第十六条  对获得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单位或个人,由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奖励经费从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第十八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项目奖与省科学技术奖同等待遇。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发现获奖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科技厅修订发布的《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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