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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注意这6个时间节点,不合理安排时间小心耽误工作

发布时间: 2018-02-10   浏览次数:

一、企业所得税年底汇算清缴时间?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般在5月31号前,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3月31日办理自行申报。

三、企业工商年报时间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单位(个人)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四、2月份开始,增值税纳税申报这2张表不用再报

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五、发票认证时间由180天改为360天

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追缴几年?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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