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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 2018-03-18   浏览次数:

一、当前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单位没有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仍然沿用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注销税务相关条款执行,考虑商事制度改革的特殊性少,要求报送的资料多,办理时限长,致使个别纳税人采取向政府投诉、大厅吵闹等方式表达不满。

(二)存在擅自规定调查巡查年限和要求纳税人额外报送其他资料的情况。某局所辖宁夏某餐饮有限公司,由该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区间,远超《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最高年限。《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纳税人提供土地、房产等证明资料,大部分基层单位仍然强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多数基层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事项开展注销税务登记即办业务。《暂行办法》规定了对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设立登记以来未领购发票且无税种认定(除印花税外)的纳税人;设立时间短于一年、未发生经营行为、未发生纳税义务、未领用发票且连续零申报的纳税人。适用注销税务登记简易流程,按照简易流程应当即时办结。在检查中仅极少数单位执行了此项规定。

(四)存在软性要求企业出示税务审计报告的情况。《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调查巡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部分县区局是通过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实施“纳税评估检查”,也有个别局发现在注销税务登记的档案中有中介机构的报告,该局说明是纳税人“自愿”提供的。

(五)存在不按照三个规范要求,自制表证单书的情况。 在检查中发现大多数单位存在不按照三个规范要求,自制表证单书的情况,主要有纳税评估报告、税收检查报告和其他非制式的文书。这些自制文书增加了审核审批环节,分别由受理、初审、复核、所长、科长、分管局长签字盖章,延长了注销办理时限。

         (六)个别单位存在涂改制式表单的情况和超期办理的情况。

二、如何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理解中央各项“放管服”政策,转变观念,增强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切实为纳税人减负、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

(二)严格执行“三个规范”,把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置于法律和规范的监督下,不得逾越。

         (三)科学制定工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近期区局印发了《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关于明确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注销业务流程的通知》(宁地税办函〔2017〕74号),确定了注销业务“三步走两注意”的规范操作,要求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由行政审批岗直接核准注销。符合一般注销程序的,行政审批岗可发起调查巡查任务,按流程审批后反馈行政审批岗核准注销。

        (四)应用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严厉打击恶意注销行为。集成现有的信息化建设成果,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及时办结;对风险等级偏高的,要及时进行核实确认;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中止办理。

        (五)结合金税三期优化版和电子档案系统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互联网+”战略,为纳税人提供更多选项的办税应用和体验。

        (六)贯彻落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工作。一是做好信息的获取工作,将获取的信息结合征管系统和外部交换平台的相关信息做好分析、比对、清分,督导各地核对信息。二是获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要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规章要求,分类办理纳税人清税手续。三是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工作流程,我区地税已初步建立了区局集中处理、各地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区局主要承担信息的获取、分析比对和反馈工作,基层主要进行清税事项的核实,对需要提出异议的企业进行确认。加强与当地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争取各地工商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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