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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

发布时间: 2018-04-12   浏览次数:
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备案。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不断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着力提升代理记账行政管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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