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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4-26   浏览次数:
        审计署2018年1月12日发布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个规定要在2个月后(2018年3月1日)执行,全文共三十四条,对内部审计的定位、职责、机构、权限、人员及流程、结果运用做了原则性规定。

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比较明确的,即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可参考。

类似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还有很多,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规定。当然,内部审计是公司或社团法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我认为资本能力是风险管理的第四道防线,遵循通俗的认知吧),是监督体系的最重要的部分。溯及本源,内部审计有三个核心驱动力,一是公共利益的驱动,如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都是有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二是出资人监督驱动,这个驱动力更加要求经营效率、经营效果、决策、战略实现等,和公共利益的视角是不同的;三是管理层需求动因驱动,民营企业的这种需求会比较旺盛,比如万达,而国有及国有控股则不同,因激励的问题,这种原生性的价值需求是最弱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管理层需求往往是被外在监管驱动起来的。

审计署的这个规定是普世性,同时考虑了这三个方面的驱动力,在第三条用了“完善治理,实现目标”,当然,在这个目标之前,加了包括监督、评价和建议等在内的很多定语;在第十二条,细化了三方面职责并列举了内部审计的二十条细分职责,从贯彻国家政策、战略执行、计划落地到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境外机构和业务及资产、管理和效益、内部控制和风险、自然资源管理、经济责任、整改落实等,总结下来,有两个闭环,从战略到细节是一个闭环,从问题到整改的跟踪是一个闭环。

第十二条的最大意义是扩大了企业领导人和内审部门的认知,很多人对内审职责的认知还局限于工程决算和经济责任审计,而内部审计可以承载的要多得多,有为有位,有位有为,内部审计的边界会因为下为和上(要)求而不断扩大,到战略审计、运营审计、管理审计和财务审计。

为、位的前提是面对问题要有办法(方法论),要有解决问题的资源。办法的问题需要探索,内外借力,此文不述;关于资源,审计署的规定送了一个大礼。

这个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是非常有意思,非常中国化,非常具有中国智慧的,全条引用如下“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明白了吗?通俗的讲,如果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被纠正,就不会再出现在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中!在审计署对国有企业、行政及事业单位审计日广、日深的大背景下,这无疑对这些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形成巨大的吸引力(错误可以犯,改了就行),会成为内部审计工作推进的巨大动力。最近几天,和内审部门的同行聊,以后争取预算、编制,可以理直气壮的和领导们说了,我查出了问题,改了的,审计署再查就没问题了,这是非常有说服力的理由。当然,该条款会形成示范效应,上行下效,如那只小蝴蝶,不能小觑。

所有的规则因为有监督,因为有检查,因为有处罚才会被执行。审计署抽查20户中央国资委下属的中央企业,发现18户企业做假账,国务院国资委的总会计师做了回应,如何回应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审计署的公告会让公众、媒体熟知这些企业的情况,会给监管者、企业带来巨大的压力,而这个规定给这些国有企业抛了一根稻草。

动力有了,但我们会发现需求和能力之间存在巨大的GAP,内审能力的局限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内审职能的发挥受到局限,有三个影响因素,(一)内审人员大多源于财务,从财务视角转到出资人视角、管理层视角,监管机构的公共利益视角是很难的,每个人都会有思维局限;(二)内审人员的影响力天然不足,好的内审师应该能够影响到上级、下级和平行部门,这需要非常好的领导力和沟通能力,而这是普遍缺乏的;(三)为和位的关系,很多内审部门是弱势部门,因为无为;因为无为,就更加无位,恶性循环,很多人呼吁,要重视内审,重视应该是赢得的,给予是不稳定的,权力难以堆砌内审的长期地位。

二是审计方法的局限。当然,相比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科技是走在前面的,但依然面临着商业模式创新、组织方式变革和数据量变大的挑战,抽样的、事后的审计方法需要转换,转到全样本、即时。

审计署规定的第八条给了一种解决方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越来越多的专业服务机构进入到内部审计外包的领域,专注于内部审计中的问题,研究具体的企业、企业所在的行业和企业面临的问题,探索创新的审计方法,当然,这类机构还不是足够多,内部审计外包的供给侧也需要改革,要有“严选”。

我相信内部审计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会成为趋势,这是需求和能力的不对称所决定的,也是去中心化的趋势所决定的,是能力共享、共建的价值,不为所有,但求所用。

除了前面说的三个方面,审计署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还有很多积极的意义,提供了很多借鉴和依据,列举如下:

要求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向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汇报;

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要有单独的预算;

要去建立问题整改机制,确保管理螺旋式上升;

为了履行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相关权限,从参加会议、参与研究制度等等,还有很多…

凡事讲求依据,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审计署的规定会成为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在大的监管趋严的环境下,“依据”的作用会被放大,要顺“势”而为,当有“风”可以借的时候,“船”把要备好,才能借外力打内力。

我相信,会有越来越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围绕着“事件、政策、监管、价值”建立核心能力,核心能力会变为价值,在这个过程中,除了前面说的势以外,还要抬头看清方向,埋头研究问题,才能有为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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