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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申报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 2017-06-25   浏览次数: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本期我们将就上述文件涉及的热点咨询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问:刘某经人民法院判决取得一处房产,现仅能提供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刘某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是否受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9月25日起,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问:纳税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在办理契税缴纳时,原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注销,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此种情况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9月25日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问: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是否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规定,自2015年10月9日起,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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