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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发布

发布时间: 2018-01-27   浏览次数: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 (记者董碧娟)财政部办公厅今天发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

  规程是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包括:一是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二是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决算。主要是指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包括:一是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二是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规程要求,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由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规程明确,主管部门、财政部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财政部可对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随机进行抽查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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