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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福兮祸兮?

发布时间: 2018-01-27   浏览次数:

由于被朋友拿走身份证登记为A公司股东,王某这段时间一直奔走于法院,要求确认非股东身份,让他身心俱疲。公务员张某被上级纪检部门查出是B公司监事,前往工商局查询才知毫无关联的B公司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的公司监事是自己。蒋某频频被税务局催收税款,查询得知,自己不知什么时候成为了C公司的股东。  

     2017年以来至2018年初,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频繁接到此类案件,原告起诉均是要求确认自己在工商登记时的身份问题。这其中的法律问题也引人思考。

    案件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发生这类问题的原因在于,工商登记过程中存在大量代办的情形,无须本人亲自到场,且提交的公司会议纪要等资料,工商部门在审查时也只做形式上的审查,难免存在股东签名不实或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况。据此,法院会根据每案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判决。
法官后语:公民在生活中,要对自己的身份证件及个人信息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其他成员身份的,也许有的人认为不会有什么影响,但是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共生的,有权利必有义务,公司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是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特别是在公司涉及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有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故而此类案件才会不断涌现。如果是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即使工商登记中签字不属实,如果查实当事人知情并默许的情况下,有实际参与行为的,法院考虑到公司股权结构完整、债权人的利益不会轻易否认股东资格。而如果当事人本身并不知情,且也实际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配红利等行使股东权利,经查实,确系被冒用身份进行的工商登记,也会做出确认非股东身份的判决。但是,由于公司内部的事宜存在一定隐蔽性,审查起来存在一定难度,也为防止股东串通公司故意逃避股东责任,法院在作出此类判决时都会慎之又慎。而诉讼程序纷繁复杂,由于身份信息保管不当造成此类麻烦毕竟耗时耗力,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才是杜绝麻烦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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