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期资料由谁保存?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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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期资料由谁保存?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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