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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补充保险:高端科技创新人才的“经济保镖”

发布时间: 2017-10-27   浏览次数:

原标题:政策性补充保险:高端科技创新人才的“经济保镖”

  “新时期科技人才战略在中央和国内诸多省份的发展规划中均被列为优先发展战略。引入保险机制治理科技创新人才人身风险是现代保险资源与科技创新人力资源有效对接,是一项完善服务科技创新人才的体制机制创新,也是营造一条科技创新人才群星荟萃的‘红毯’和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保镖’。”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浙江省保险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张代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如何将保险机制融入科技创新人才政策的制定,以及不同类型与不同生存或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机制如何优化等问题值得社会广泛关注。

  科技资源与保险资源的融合是社会创新体系中的合理配置

  中国经济时报:您认为,让科技资源与保险资源的融合有哪些必要性?

  张代军:科技资源与保险资源的融合有助于风险、损失或受益的有效分散、分担或分享。将保险机制引入科技创新人才制度建设中,无疑有助于科技创新人才人力资源在社会创新体系中的合理配置。

  在我的调研中发现,目前国家保险综合改革试验区宁波北仑等地也在尝试为高端创新人才提供较高端的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然而,在借助保险机制建立创新人才人身风险管理服务模式中,基本上呈现一种碎片化状况,归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各地争抢创新人才的过程中注重满足创新人才短期利益,无视或忽视保险长效机制的选择;二是对保险机制引入创新人才制度建设的认识不足,对相应的保险服务功效不够了解;三是政策引导力度不够,保险公司介入积极性不高;四是拔尖人才所得到的特殊照顾,对冲了相应的保险需求等。

  一般情况下,在科研探索与创新活动中,尤其是尖端科技创新领域,一项重大发现或发明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甚至需要十几年、几十年或几代人的辛勤付出,其结果或许成功或许失败,但科技创新的外部效应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成效对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所具有的贡献是巨大的,往往也是不可估量的。

  因此,我认为,全身心投入科技创新的科技人才应当也必须赢得全社会的尊重,科技创新人才,尤其是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的高端科技人才的人身风险保障应当引起政府的重视,在政策设计中应当考虑借助保险机制应对科技创新人才的人身风险。

  构建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服务模式

  中国经济时报:您认为应如何构建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服务模式?

  张代军:政策性补充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而言的一个新概念,它是介于社会保险和高端人身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政策性保险,是根据科技创新人才的类型、层次等因素所设计的健康、意外和养老风险保障的保险服务模式。

  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是服务于专门从事科技工作的层次较高的科技创新人员,其主要服务对象是硬科技领域的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专门从事基础研究的高层次科研工作者是其重点服务对象。政府、保险公司、科技创新人才及其所在单位是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的主体。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明确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的服务对象、准入标准的制定、保障范围、保障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组织建立引导基金或其他激励方式及其监督实施、评估等。在服务对象和准入标准的确认上,应坚持科技创新领域的前沿性、开创性和主导性,以及对经济建设与社会文明发展高度相关性和科技创新人才高端性的基本原则。在保障范围方面要将科技创新人才父母、配偶及子女列入其中,并结合科技人才特征和家庭财富状况等因素确认其家庭成员的政策性补充保险的保障项目与保障水平。

  另外,保险公司应在政策引导下参与科技创新人才人身风险管理,识别不同类型科技创新人才人身风险特征,并根据自身资源、能力与水平,提出相应的保险方案,通过同政府、用人单位和参保对象协商或竞标方式确定其参与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服务主体地位。

  而科技创新人才所在企业要根据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的政策要求做好参保人员申报信息采集与汇报工作,履行政策性补充保险要求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保费的义务,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高端科技创新人才投保高端商业补充保险。

  此外,在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保费来源的设计方面可借鉴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即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缴费比例方面可根据不同层次、类型科技创新人才的情况设计不同档次。在同一档次的,适当设计一定的弹性空间,在此区间内可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严格政策性补充保险主体的准入与退出

  中国经济时报:你对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机制的建设上有哪些建议?

  张代军:首先,要做好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契合性的动态调整工作。科技创新人才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高端科技创新人才的人力资源有其自身的形成规律,其不同阶段的人身风险保障会形成不同个体效应和社会效应。因此,在政策制定时,不能一味地强调现实中的高层次人才的保险保障,同时也要关照具有成为未来高端科技创新人才潜质的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的人身风险保障,并根据其成长的不同阶段调整对其服务范围、服务项目和保障程度。

  其次,建立智库或专家委员会,把好政策性补充保险主体准入关。不同领域科技创新人才类型、类别及层次的具体标准是有一定要求的。为确保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主体准入机制的严谨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可建立相应的纠错机制和黑名单制。科技创新人员、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的主体的准入的审核工作出现疏漏或差错,要及时纠正,对保险公司、用人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信息骗取政策性补充保险制度红利的寻租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列入黑名单,除给予其他相应的行政、经济或刑事追责外,并限制其在一定年限内或永久性取消其政策性补充保险的主体资格。

 再次,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引导基金及其相配套的政策激励服务体系。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性补充保险属于科技保险范畴,其政策属性是固有的,在其发展过程中,政府建立引导基金应对保险超额理赔是政府应尽的职责。由政府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所构成的引导基金,应根据不同层次科技人才保险模式确认劣后资金的触发条件和相应金额,并根据对应的权责大小分享政策性补充保险所形成的经济效益。

  此外,还应严格遵守政策性补充保险服务对象的高端性,建立政策性补充保险退出机制。当参保人员转行,不再专门从事科技创新工作时,也应自动退出政策性补充保险。

  总之,科技创新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科技创新的人力资源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政策性补充保险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将会有助于引进与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工作的开展更为人性化、阳光化、合理化和系统化,使每一位专门从事科技创新的人才更加专心工作,让高端科技创新人才的工作与生活更有尊严。

(责任编辑:郭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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