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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6号)

发布时间: 2018-03-13   浏览次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业孵化基地是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重要阵地。我部于2012年10月认定的首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各地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了示范作用。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我部拟于2014年下半年认定第二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3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近3年均不少于3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3年均不少于300个;

  (三)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

  (四)已被认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国具有示范性。

  二、示范基地的推荐认定程序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筛选并择优推荐;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完成公示后由部务会审议确定入选示范基地名单。

  三、示范基地推荐材料要求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

  (二)示范基地推荐表及相关说明;

  (三)推荐的示范基地视频短片。

  四、第二批示范基地推荐要求

  第二批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筛选、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凡具备条件的省份均可择优推荐,每个省份的推荐名额为1个。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不推荐。推荐材料请于2014年6月底之前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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