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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 2016-01-11   浏览次数:
       【业务描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于每年5月31日前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务服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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