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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火发〔2016〕32号)

发布时间: 2016-02-29   浏览次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火发〔2016〕32号)

问: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老办法对比,主要有哪些不同?

答: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由6%调整为5%,大中型企业仍分别采用3%、4%的要求不变。主要是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扶持,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现行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主要是考虑目前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这一修改将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

三是调整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避免知识产权滥用。此外,企业仍然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是优化和简化认定管理流程。将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企业更名不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将各地评审专家的备案管理下放给地方认定机构。

五是加强检查和监管。将现行《认定办法》的第四章“罚则”改为“监督管理”,明确了采用备案与跟踪监管、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检查,视不同情况对认定机构、申报企业、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提出了责任要求。

六是新增加涉密企业认定条款;吸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企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相关内容,将试点中涉及文化产业的支撑技术全部纳入《技术领域》。

七是增加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内容。为促进区域间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新《认定办法》增加了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所在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其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此外,新的认定办法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容方面也做了相应调整。

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现代体育服务、智慧城市等服务业支撑技术;对原有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技术进行了补充。

二是增加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等先进技术;同时,删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各领域的关键技术,去除产业性、产品化描述,表述更准确、精炼、规范。

问:我市目前高新技术企业有多少家?新修订的认定办法出台后,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什么时候开展?

答:我市现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80家,是“十一五”末的五倍多;另有省级高新技术(后备)企业54家。新修订的认定办法出台后,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在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目前仍未发布。按照要求,省、市两级将严格按照新办法及工作指引来开展组织申报工作,目前2016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仍未启动。近年来,市科技局通过加大对创新主体的培育力度,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建立了高新技术企业长效培育机制,工作指引公布后,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召开专题培训。目前,各级科技部门已按照新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培育、筛选出一批拟申报的企业。2016年,全市将力争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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