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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知识盲点

发布时间: 2018-06-15   浏览次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从申领之日起,税务登记证就成为了企业如影随形的“身份证”。

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需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内容有变化需及时办理税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也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不可转借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丢失税务登记证应按章补办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另外,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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